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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德庆法院一审判决九被告人获刑受罚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1-12-08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群众最关心的民生大事。近日,德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华、李某高等9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获刑受罚,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药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富(另案处理)在自己家里制作假药“风湿骨痛丸”,被告人李某高、张某发(在逃)从张某富处购进“风湿骨痛丸”,并逐级销售给温某带、彭某华、陈某梅、龙某均、张某汉、邓某恒、张某泽、邓某。上述9名被告人分别在德庆县、端州区、云浮市、郁南县、韶关市信丰县等多地通过摆地摊、店内销售和微信销售等多种方式,以1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若干群众。

另外,被告人彭某华从被告人张某发处购进“风湿骨痛丸”后,在家中给原药丸添加姜黄粉、板蓝根粉,并用锡纸包着每颗药丸,以白色塑料蜡元壳及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工后再出售。

经肇庆市药品检验所依法鉴定,上述“风湿骨痛丸”均为假药。

法院判决:

被告人彭某华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彭某华、陈某梅、李某高等9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九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履行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九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十六万九千九百元不等,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30元至40000元不等,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身体不适需要使用药品时,必须通过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切勿轻信路边小摊、微信销售等所谓的“灵丹妙药”,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