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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德庆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1-11-09

近日,德庆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三名被告人均获刑受罚。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明在明知李某某(在逃)租赁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以一张银行卡500元/月(附带银行U盾和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杰及郑某华、郑某辉、郑某文、郑某泉、覃某锴等人租赁银行卡。

被告人陈某杰以一张银行卡450元/月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成、陈某华、陈某全租赁银行卡,连同其本人名下开通的银行卡出租给郑某明,并在被告人郑某明的授意下将郑某辉、郑某文、郑某泉、覃某凯、陈某成、陈某华、陈某全的银行卡交给李某洪。之后被告人陈某成出租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用来支付结算,金额约60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明、陈某杰、陈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明在2019年2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