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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法院对陈某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0-08-14

812日,德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德庆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

2017621日,被告人陈某指使另一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天鹏公司,向不特定人员贷款,指挥黄某、“阿海”、“阿龙”、“高佬”等人放贷,并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从中非法牟利。201778月份,被告人陈某、李某妹、罗某福等人以敏捷城一期二栋20xx房为据点,打着“金盛沅公司”的旗号放私贷,被告人李某妹、罗某福负责业务,被告人陈某安排黄某等人进行催收,20186月份,被告人邓某锋加入一起做私贷。2017年,被告人张某星、张某廉以“装G贷”及押车贷为诈骗手段进行非法牟利。

 

20189月份,被告人陈某、李某妹与张某星等人经协商,利用敏捷城一期二栋20xx房(后租用16xx房)为据点,以“金盛沅公司”名义从事“装G贷”业务。201923月份,该组织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29号港信城Ax房设立分点,由被告人何某孝负责。逐渐形成以陈某、李某妹、张某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罗某福、张某廉、邓某锋、徐某凡、陈某、何某孝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邓某能、叶某乾、叶某标、唐某恒、陈某文、苏某栋、钟某贤、廖某富、黄某等为成员的组织人数较多、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通过诱骗、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犯罪所得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对本地民间借贷业务形成了非法控制,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区域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即使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也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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