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动态 > 案件速递
【以案说法】面对裁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2-05-05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倡导尊重劳动的节日,更是一个关注劳动者权益的日子。德庆法院以一起典型案例向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普及涉劳动争议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案情简介:

聂某于2014年6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工作,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18年6月,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300元,到2018年11月被告将原告的工资调整为每月2500元,但在2019年2月25日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聂某工作做到2019年2月28日结束,并要求聂某3月2日把工作服等退回公司,不再为聂某续买社会保险。同年5月11日该餐饮公司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等文件,要求聂某在5月15日前回公司上班,对3月1日至回来上班前期间作无薪假处理。聂某遂提起诉讼,主张确定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11833.3元。

 

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辩称原告旷工一个多月,属于严重违反纪律, 认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聂某于2014年6月至2019年2月28日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9年3月停发原告工资、社保费,于5月向原告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属于由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适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1833.3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餐饮公司经营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生意淡季与旺季,有些公司为了能缩减开支,在困境中生存下去,会选择“经济性裁员”,但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近年来,德庆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化解劳资纠纷,高度重视涉劳动争议等民生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贡献司法力量。今年以来,德庆法院为38名劳动者追回欠薪140余万。

法条速递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