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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高达8000多万!13人非法调配和销售汽油获刑受罚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1-06-17

近日,德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经营一案,为全省首宗利用化工原料调配成品油特大跨区域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高达8000多万元,部分被告人获刑受罚。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允许经营。何某华、戴某华等多名被告人罔顾法律,以此为“商机”,非法调配和销售汽油,牟取暴利。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华、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茂名市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三个油罐,向他人购买“芳烃”、“石脑油”、“碳5”、“M水”等化工原材料,调配汽油并出售给何锋、梁彪、陈桂等人共8,200多万元。

期间,被告人黎喜、何伟受雇负责仓管工作,按何华、戴华的指示调配成汽油,并对所调配成的汽油做出库工作。被告人黎喜帮助销售汽油1,012万多元,获得提成3万元。被告人李瑞帮被告人何华、戴华购买调配汽油的化工原材料,销售汽油1,819万多元,获得提成4万元。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锋、梁彪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何华、戴华购买汽油,并以每车3,500元-3,700元价格雇请陈坤、陈琼、陈活将汽油运输到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家具厂内。被告人何锋、梁彪向何华、戴华购买2,392万多元汽油后销售给区佳、何勇等13人。

2018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琼、陈坤、陈活利用桂R7XXXX油罐车帮助没有经营汽油资格的被告人何锋、梁彪从茂名市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汽油到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某家具厂,每车运费3,500元—3,700元。至案发时,合计运输汽油226车次,收取运费81万多元。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区佳在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被告人何锋、梁彪处购买汽油440万多元,销售给董强等5人。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何锋、梁彪购买汽油约42万元,销售给谢钊等6人。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勇在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被告人何锋、梁彪处购买汽油约50万元,除少量自用外,其余汽油销售给梁标等5人。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何勇驾驶粤HCXXXX小型面包车途径德庆县马圩镇圩镇路段与被害人莫某某碰撞,致使莫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勇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华、戴华、黎喜、何伟、李瑞、何锋、梁彪、陈坤、陈琼、陈活、区佳、李文、何勇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何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以上13名被告人被依法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汽油是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非法买卖汽油会导致大量汽油失控,社会安全隐患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的加油、加气站点购买燃油、燃气,严禁非法加油、加气行为。同时鼓励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