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经营一案,为全省首宗利用化工原料调配成品油特大跨区域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高达8000多万元,部分被告人获刑受罚。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允许经营。何某华、戴某华等多名被告人罔顾法律,以此为“商机”,非法调配和销售汽油,牟取暴利。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华、戴某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茂名市某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三个油罐,向他人购买“芳烃”、“石脑油”、“碳5”、“M水”等化工原材料,调配汽油并出售给何某锋、梁某彪、陈某桂等人共8,200多万元。
期间,被告人黎某喜、何某伟受雇负责仓管工作,按何某华、戴某华的指示调配成汽油,并对所调配成的汽油做出库工作。被告人黎某喜帮助销售汽油1,012万多元,获得提成3万元。被告人李某瑞帮被告人何某华、戴某华购买调配汽油的化工原材料,销售汽油1,819万多元,获得提成4万元。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锋、梁某彪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何某华、戴某华购买汽油,并以每车3,500元-3,700元价格雇请陈某坤、陈某琼、陈某活将汽油运输到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某家具厂内。被告人何某锋、梁某彪向何某华、戴某华购买2,392万多元汽油后销售给区某佳、何某勇等13人。
2018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琼、陈某坤、陈某活利用桂R7XXXX油罐车帮助没有经营汽油资格的被告人何某锋、梁某彪从茂名市某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汽油到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某家具厂,每车运费3,500元—3,700元。至案发时,合计运输汽油226车次,收取运费81万多元。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区某佳在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被告人何某锋、梁某彪处购买汽油440万多元,销售给董某强等5人。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文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何某锋、梁某彪购买汽油约42万元,销售给谢某钊等6人。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勇在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被告人何某锋、梁某彪处购买汽油约50万元,除少量自用外,其余汽油销售给梁某标等5人。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勇驾驶粤HCXXXX小型面包车途径德庆县马圩镇圩镇路段与被害人莫某某碰撞,致使莫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勇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华、戴某华、黎某喜、何某伟、李某瑞、何某锋、梁某彪、陈某坤、陈某琼、陈某活、区某佳、李某文、何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何某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以上1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汽油是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非法买卖汽油会导致大量汽油失控,社会安全隐患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的加油、加气站点购买燃油、燃气,严禁非法加油、加气行为。同时鼓励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