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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获刑,“拒执罪”了解一下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0-10-27

近日德庆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梁某、陈某夫妻二人由于做生意欠缺资金周转,在2011-2015年期间,曾多次向冯某借款,并承诺在201510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350000元及利息39500元。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多次追讨仍未归还,故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陈某偿还本金。20163月,德庆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梁某、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350000元给冯某。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于2016615日,将其丈夫梁某名下位于德庆县播植镇的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没有清偿债务,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对其处以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刑罚。

近年来,“拒执罪”逐渐从刑法条文中走到了社会大众的视野。“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的主体是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输了官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为把钱藏起来或人躲起来就没事了?随着破解“执行难”持续发力失信被执行人将无处藏身千万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付出自由的代价在此提醒各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拒不执行终归会被“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