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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也是违法,非法经营罪了解一下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0-09-17

现在消费者都热衷网络购物

还倾向于购买销量好和评价高的商品

但是否想过所谓的销量和评价

都可以“刷”出来的

随着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刷单也逐渐成为了一个行业

商品销售数据和评价的造假

出发点是为了提升店铺信誉

实质是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德庆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92月至1212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成、陈某倩先后租用广州市南洲创业中心内的一间办公室和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中海花湾一号B区某室作为办公点,在未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经营“鬼刀”工作室从事非法“刷单”业务。被告人袁某成提供和维护刷单系统“鬼刀系统”,并通过培训的便利招揽商家和刷单手。

被告人陈某倩负责日常管理和招揽商家,雇请大量刷单手在淘宝上帮XX烈动专卖店”、“XX梦马专卖店”、“XX至乐专卖店”、“肇庆市大旺新区XX理容镜台”等数百家淘宝、天猫商家刷单,通过虚假购买提高交易量,晒图刷好评制造假象,从而提高这些商家的商品在淘宝平台上的排名,进而吸引更多的真实客户购买该商家商品。

“鬼刀”工作室在经营期间共收取商家刷单佣金5957582元,非法获利约128万元。被告人袁某成、陈某倩归案后共同退出违法所得891311元。被告人周某从2019214日入职“鬼刀”工作室,从事刷单佣金、利润等统计工作,参与非法经营数额5944688元,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款72074元。被告人李某从201934日入职“鬼刀”工作室,从事代管商家刷手客服和招揽等工作,参与非法经营数额5865040元,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款54971元。被告人林某玲从20196月份入职“鬼刀”工作室,从事商家客服工作,参与非法经营数额4807490元,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款73777元。被告人厉某从2019621日入职“鬼刀”工作室,从事审核鬼刀平台上的刷手信息和刷单佣金、利润等统计工作,参与非法经营数额4434507元,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款17832元。被告人陈某玲从2019826日入职“鬼刀”工作室,从事招商工作,参与非法经营数额3138315元,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款2557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成、陈某倩、周某、李某、林某玲、厉某、陈某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交易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成、陈某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李某、林某玲、厉某、陈某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五、被告人林某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六、被告人厉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七、被告人陈某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八、追缴被告人袁某成、陈某倩违法所得人民币392522元。

法官提醒:网络“刷单”行为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已成为行业“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商业信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各电商主体应自觉诚信、合法经营,广大群众不仅要谨慎识别网络购物中虚假信息,理性购物,同时也要警惕网络“刷单”兼职广告,避免上当受骗。